关于印发《www.3016.com扶残助残“一件事”服务指南》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区扶残助残“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根据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扶残助残统建系统运行要求,www.3016.com残联制定了《www.3016.com扶残助残“一件事”服务指南》。现将《www.3016.com扶残助残“一件事”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发动,抓好扶残助残“一件事”网络在线和现场窗口办理,确保扶残助残“一件事”系统顺利运行,提高残疾人幸福感和获得感。
丽水市www.3016.com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11日
扶残助残“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残疾人证办理(首次申领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省内迁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适用对象:个人(凡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的残疾人可自愿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变更、省内迁移、注销事宜,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事项类型
联办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一)残疾人证办理
1.首次申领残疾人证。法律依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4号)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证一般由申请人本人申请办领。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省内迁移)。法律依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户口迁移的,应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关于在全省建立助残服务“1+X”联办机制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在省内户籍迁移的残疾人,在迁入地县级残联一次办理,迁出地残联配合迁入地残联协同做好相关档案移交、数据交换和信息变更”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变更。法律依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的,须在距前次评定满十二个月后向乡镇(街道)或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后到评残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销。法律依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残疾人证:持证人死亡的;经评残机构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持证人或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在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书面提出申请注销要求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法律依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浙民福〔2016〕23号)中《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违法犯罪,正在实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法律依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浙民福〔2016〕23号)中《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违法犯罪,正在实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4号)第二条规定:“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中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
(四)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第二条“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中规定: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
(五)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申请。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第四条“统一资金筹集”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残联窗口
五、决定机构
www.3016.com残疾人联合会、www.3016.com民政局、www.3016.com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3016.com医疗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残疾人只能持有1本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受理条件
(一)www.3016.com户籍,凡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且自愿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变更、省内迁移、注销的残疾人,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申请。
(二)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违法犯罪,正在实行监禁刑罚的;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中需要长期照料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违法犯罪,正在实行监禁刑罚的;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四)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应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五)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的,应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低边及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政策的残疾人。
(六)新申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变更等相关事宜申请人需要到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上门评定时限不在承诺办理期限内。
八、禁止性要求
(一)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扶残助残服务“一件事”办理。
(二)违法犯罪,正在实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不能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违法犯罪、正在实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能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不能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不符合参保资助政策的残疾人不能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九、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纸质或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系统获取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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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如申请精神、智力残疾、或者申请人年龄不满18周岁)由监护人代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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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办身份证或户口本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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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或低边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系统获取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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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变更申请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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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注销申请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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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省内迁移)申请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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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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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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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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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系统获取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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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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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方式、办理流程、审批结果及咨询查询方式
(一)申请方式(任选其一)
1.网上(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府服务网)在线申请;
2.乡镇(街道)残联窗口或www.3016.com残联窗口现场申请。
(二)办理流程
1.基本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府服务网或到乡镇(街道)残联窗口、www.3016.com残联窗口提出扶残助残“一件事”联办申请。在向残联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相关事宜(首次办证、变更、省内迁移、注销)的同时,对符合政策的残疾人可向民政等有关部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向人社部门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向医保部门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2.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多1次。次数说明:需到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三)审批结果
1.残疾人证首次办理(出证办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人证省内迁移(出证办结,出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人证变更(出证办结,出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残疾人证注销(结果告知)
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定结果告知)
6.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定结果告知)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结果告知)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结果告知)
(四)咨询、查询进程及结果方式
1.咨询联系电话、地址:0578-2119016,www.3016.com紫金街道囿山路568号一楼;
2.咨询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夏令3:00—6:00,冬令2:00—5:00,春秋2:30—5:30
3.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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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工作日
时限说明:首次申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变更等相关事宜,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残疾评定到核准发放残疾人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省内迁移、注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在3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十二、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系统短信通知。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或代办员送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有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权利;2.对卧床不起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有申请上门评定的权利。
(二)义务: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完整;2.残疾评定时申请人的近亲属应予以回避;3.残疾人死亡应及时办理注销。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全省残疾人维权热线 1238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www.3016.com扶残助残“一件事”流程图
